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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烟道火灾须重视(原标题:触目惊心!沈阳一高楼起火从1楼烧到楼顶,现场火光冲天画面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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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07 17:00来源:【火情通报】2020年12月5日15时02份,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浑南区浑东路18

厨房烟道火灾须重视(原标题:触目惊心!沈阳一高楼起火从1楼烧到楼顶,现场火光冲天画面曝光)

【火情通报】2020年12月5日15时02份,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浑南区浑东路18号附近发生火情,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灭火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经侦查,现场为金地滨河国际小区一门市(1楼)后厨烟道起火,目前火势已被扑灭,暂无人员伤亡,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官方回应:



温馨提示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四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服务人员应当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第二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标定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者气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气瓶间。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素材来源:综合人民网 沈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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